目的港无人提货,货代被索赔20余万滞箱费!货代应如何处理无人提货?
分类:海运新闻
来源:维运网
时间:2019/09/02
近年来,由于国际贸易形势严峻,目的港无人提货、收货人迟延提货、收货人拒绝提货等问题频繁发生。尤其在中美贸易摩擦的背景下,收货人很有可能因为国际形势的变化而无法获得预期利益,最终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的现象。
而一旦货物在目的港长期堆存,附着于货物之上的各项费用将会与日俱增。在这种情况下,船公司往往会以货代企业是申请订舱的主体或是船公司提单上的托运人为由,要求其承担运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堆存费或其他费用,货代企业则将面临追索并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
今天,小编根据宁波海事法院近年的典型案例,跟广大外贸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一起通过实际案例来学习如何防范国际航运风险。
2013年10月,浙江慈溪的卓力电器公司要出口一批电熨斗,委托浙江外运有限公司宁波明州分公司向马士基订舱。
马士基的提单显示,托运人为卓力电器,收货人为法格公司,起运港为宁波,卸货港为巴塞罗那,1个40英尺集装箱,运费到付。
同年11月19日,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法格公司却因破产,迟迟无人提货,货物在目的港产生了高额的滞箱费。
根据马士基公布的费用标准,截至2014年10月29日,一个40英尺集装箱的滞箱费为30104欧元,折合人民币20余万元。
马士基为此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卓力公司等被告,支付滞箱费和运费等相关费用。
宁波海事法院判决认为,涉案货物到港后,卓力电器公司确认,其于同年12月初即知晓收货人法格公司申请破产保护,无法提货,虽然其随即询问原告货物退运及费用事宜未得到答复,但其作为涉案货物的托运人,理应持续关注货物在目的港现状及后续处理事宜,及时对到港货物做出处理指示,避免在目的港产生高额费用。
在本案中,马士基对较高目的港费用的产生,也存在过错。
马士基在货物到港无人提货约3个月后,才通知相关方,在托运人一直未能给出货物处理指示时,亦未采取有效减损措施,如将货物转移至仓储费用较低的仓库等,对此亦存在过错。
为此,卓力电器和外运明州分公司承担运费,折合人民币16690元;卓力电器还要支付滞箱费人民币5万元。
法官说法:
受国际经济形势不振的影响,国外买方有的倒闭,有的希望通过拖延压低货价,有的货物到港时被海关查验扣留,有的买方事先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等,都会造成集装箱货物长期滞港,产生大量费用。
当前因货物长期滞留港口无人提货,航运公司向托运人索赔港口堆存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纠纷呈多发态势。在审理中还发现,南亚一些国家的买方在贸易之初即存在不良企图,通过长期不提货的方法造成海关拍卖货物,以便低价收购,给国内出口方带来损失。
为此,外贸单位在与国外买方订立销售合同时,尽可能采用CIF条款并使用信用证结汇,要求签发指示提单。这些措施的好处在于,即使买方想违约不要货物,卖方也可以直接在信用证下收取货款。
当收货人不提货的情况发生时,托运人应及早采取处置措施,防止目的港费用进一步增加,必要时需早下决心通知承运人弃货。作为承运人,须及时向托运人或其货运代理人通知无人提货的情况,提示费用增加的风险并征询对货物的处理意见;如果收货方无反馈,也需依法对货物进行妥善处置,切实尽到减损义务。
目的港无人提货,货代企应业如何处理?
首先,建议在货运代理协议中对目的港无人提货时如何处理以及费用的承担进行明确,或要求托运人出具相应保函,承诺当货物因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相应费用时,其将作为承担此项费用的最终主体。同时,货代企业也应对出具保函的方进行一定的资质审核,确保其能够承担上述责任。其次,建议货代企业与起运港、目的港进行充分沟通,以实时了解货物走向和收货人情况。若无人提货确实发生的,货代企业应将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于第一时间告知托运人,同时告知因此而可能产生的费用,并要求托运人及时对货物如何处置作出表态。若托运人不予理睬,货代企业可通过律师函或EMS等方式进行告知,以证明自己履行了告知义务。再次,建议货代企业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货代企业可与承运人积极协商以减免超期费用。同时由于货运企业的代理身份,其仅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进行操作,并不能自行决定是否代垫费用,更不具有处置货物的权利。因此若发生不得不代垫费用的情况,应保存好费用单据、权益转让等书面材料,以作今后追偿之用。文章来源:海运网(id:shipping56)、上海中远海运物流等,维运网综合整理汇编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