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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海运百科 来源:报关指闻 时间:2016/10/09
在进出口过程中,结关放行后发现货物与申报内容存在差异,能否改单?又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日常工作中,一些企业由于关务内控管理不合规,常常存在人为申报错误(如误报一般贸易的商品编码 、价格等),或者超出范围的运输短溢装等,造成单货不符。
通常情况下,对结关货物要求改单申请,企业一般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错误申报影响其出口退税或者多缴纳进口税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另外就是影响保税货物核销管理。
面对放行货物改单,海关的立场通常先是执法者,然后才是服务部门。首先考虑改单事项与进出口监管规定是否有冲突,否则一切免谈,以身试法者除外。因此,海关对进出口报关单管控有几个关键节点:一是单证审核。二是现场验证放行。如果是加贸企业,还有一道核销结案环节。企业报关单数据一经系统发送、通过海关审核,立即生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不得随意修改、撤销。
另外,跨关区、跨部门联合审核,外管、税务、检疫等关联部门的衔接也是考虑的因素。
对于已通过审核而货物未结关放行的报关单,未在海关实施布控、查验的情况下,因配载、装运和运输途中发生溢短,价格申报机制,计算机网络等客观原因需删改单的,按照总署令220号相关要求办理,此处不再赘述。
对已结关放行货物,由于人为书写或录入错误造成的改单,海关因无法对实际货物进行核对和查验,增加了执法难度与监控风险,尤其是涉及出口退税、变更监管条件、调整税收金额等,影响了海关的统计业务。因此,企业如果没有足够信服的资料,海关一般都不接受其改单。
在允许改单的情形下,如涉及修改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商品编码,须有该货物商品编码归类权威意见或专业机构的建议书;如商品编码修改导致监管单证的增加,得先补充提交相应的单证;如涉及到出口退税,必须有税务机构出具该业务没有抵扣或退税的证明。
改单过程中,除了能提供发票、装箱单、购销合同以及运输提单这些基本单证外,如果还能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还原进出口业务事实的资料则更有说服力。例如,外管局收付汇记录、银行的信用证、进口原产地证明、口岸查验记录、归类决定书、境外商品鉴定证明、出口国的出口报关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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