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物流新政策 港口集装箱运输业、集卡运输影响巨大!

分类:航运观察 来源:维运网 时间:2016/09/20

9月21日开始,随着一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即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的正式实施, 对于国际贸易中的集装箱运输业将带来“洪荒”般的冲击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8月18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

其中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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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6年9月21日起,正式执行新的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标准,希望货车司机、车主、有关源头装货企业严格执行。具体关注以下事项:


一、新标准比旧标准允许装载量减少最大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吨;

二、不论什么车型每超过标准1吨,处罚500元,同时相应记分;

三、每发现一辆车超载一次,实行“一超四罚”即罚车主、罚驾驶人、罚货运企业、罚装货企业(场所)。


具体处罚事项为: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三)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处罚后,要将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同时,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集装箱箱体宽度均相同,高度主要有2.6米和2.9米两种尺寸,牵引车鞍座离地高度约为1.32米,加上骨架与牵引销间隙,总的离地高度大概在1.55米左右。这种情况下,即使拉2.6米高的集装箱,挂车高度也将达到2.6+1.55=4.15米,妥妥超高。


集装箱均采用国际标准尺寸,想改变集装箱尺寸几乎不可能。部分集装箱货物却又贴有海关监督这类标签,因此不可拆卸,想分装都没办法,只能按原样运输。超限似乎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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