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FTA原产地证申报注意事项!

分类:海运百科 来源:维运网 时间:2016/09/19

近年来,因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所具有的“零关税”优势,企业申请的FORM E证书逐年递增。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东盟各国海关的退证查询量也在不断上升,而且往往都会将原发证书随退证函退回,大大影响了企业在东盟海关的货物清关和本应享受的关税优惠。对此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在以下六个方面规范原产地证申报

>>>货物描述须规范

按照东盟证书背页说明第五条规定,产品名称必须详细,以使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生产商的名称及任何商标也应列明。企业在申报时,应避免仅使用笼统含糊的描述如“machine、garment、goods、clothing”,建议严格按照提供给国外客户清关的装箱单和发票上的项目逐条列明,并同时在货物描述栏中录入生产商名称。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不重视品名申报与发票品名的一一对应,在申领原产地证书时未按照发票上的品名进行分列,只是采用了简单合并的方式;一些贸易公司不按要求录入生产商信息,所有这些,都存在遭遇国外海关退证查询的风险。


>>>运输路线须规范

在货物出运前申报企业应与货运代理及时沟通,核实运输路线,据实准确录入海运、空运或者陆运的装货港、到货港及运输路线,对于途经非缔约方中转的货物,还应注明转运地。


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商品经香港或者澳门等地转运至东盟各国的,可向当地中检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部分东盟国家可能会向进口商要求提供相应证明。


>>>原产地标准须规范

东盟各国海关对原产地标准的审核非常严格,企业应按照货物原产情况如实申报。近年来东盟海关尤其是印尼海关对化工原料、机电产品等商品均有相应的原产地标准的退证查询,企业对此应特别关注。


按照东盟证书背页说明第四条规定,每一项商品都必须符合规定,应注意一批货物中的所有产品都必须各自符合原产地标准,尤其是不同规格的类似商品或备件。企业在申报“spare parts”等零件和不同规格的产品时,特别要注意是否符合该条规定。


>>>发票信息须规范

应该按照发票信息准确录入发票号和日期。对于使用第三方发票通关的企业,发票信息应按要求填写第三方发票号和日期,同时在第七栏备注中国内地以外的第三方公司名称和详细地址,另外还需勾选证书的“Third Party Invoicing”选项。有些企业在申报时忽视了第三方发票信息的录入,由此引起货物滞留国外港口无法顺利通关时,已追悔莫及。


>>>唛头申报须规范

唛头的信息应与实际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完全一致,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如货物无唛头, 应录入“N/M”。


遇特殊图案的唛头无法录入时,请使用A4纸打印并在相应位置标注上证书号、申报与签证日期,加盖企业印章作为附件处理。


>>>原产地证资料留档需规范

按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要求,企业应当向进口商提供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正本以便呈交给进口国海关,同时将第三副本建档留存并将相关资料至少保存3年,如有退证查询工作应主动配合签证机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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