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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行业通知 来源:OOCL东方海外 时间:2017/06/14
东方海外表示,根据沙特阿拉伯海关对舱单的新要求,从即日起,所有往沙特阿拉伯的货物,必须在提单上显示收货人相关的号码。
东方海外敬希客户在递交提单补料时必须提供以下有效和准确收货人相关的号码, 并于收货人地址后显示:
(1) 收货人进口编码(Consignee importer Number)
(2) 收货人海关注册编码(Consignee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CR] Number)
(3) 收货人移动电话号码(Consignee Mobile Number)
如果收货人是TO ORDER OF BANK,通知人必须显示上述资料。
此外,对于所有往沙特阿拉伯的提单,不接受以下情况:
(1) 收货人或者通知人不是沙特阿拉伯的公司或个人
(2) 提单上显示货物会通过陆路转运至沙特阿拉伯以外的国家
为顺利操作,请在提交舱单补料时务必提供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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