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轮公司舱位超配的“蝴蝶效应”

分类:航运观察 来源:航运交易公报 时间:2017/05/17

班轮公司的船舶舱位超配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班轮市场疏于管理有很大关系。班轮市场各方当事人均应对班轮运输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有统一的认识,并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和履行合同。


近日,关于上海港拥堵的原因有观点认为主要是由于船舶舱位超配造成集装箱滞留港口。舱位超配是指班轮公司以超过本航次船舶舱位50%,甚至超过100%向货主售卖舱位的情况。上海港相关人士也佐证了班轮公司超配舱位的现状,并指出近两年班轮市场竞争激烈,超配更多了。


超配是蝴蝶效应的放大


蝴蝶效应产生于上世纪70年代,美国一位名叫洛伦兹的气象学家在解释空气系统理论时说,亚马逊雨林一只蝴蝶翅膀偶尔振动,也许两周后就会引起美国得克萨斯州的一场龙卷风。蝴蝶效应的本质是说,初始条件十分微小的变化经过不断放大,对其未来状态会造成极其巨大的差别。有些小事可以糊涂,但有些小事如经系统放大,则对一个组织、一个国家来说会产生很重要的作用,因此不能糊涂。


将气象学的蝴蝶效应应用到中国班轮市场,很是恰当。因为很多年前,笔者早已发现班轮市场上甩货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没有进行深入的调查,仅从中国《海商法》理论上粗线条的思考,得出的结论是班轮公司违反运输合同的约定,甩掉签订运输合同在前的托运人甲的货物,而装载了签订运输合同在后的托运人乙的货物;抑或是在港口的衔接问题上发生了某种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从而延误了装货等等。其实此时舱位超配已经在班轮市场点燃了“星星之火”。


1、蝴蝶效应被无限放大

十几年前的班轮市场还没有航运联盟的概念,所以个别班轮公司的甩货或者舱位超配现象还局限在小范围内。但是如今的航运联盟,所采用的舱位互换方式,从理论上可以推定某一班轮航线能够达到天天有航班,至少一周也有1~2个航班。这就为航运联盟为自己拥有的船舶舱位超配找到了理由,因为今天不能装船,不代表明天不能装船。由于从十几年前的甩货,到今天航运联盟的舱位超配,一路走来,没有遇到任何障碍,所以班轮公司“翅膀”的初始振动,已经在中国班轮市场无限放大,以致世界第一大港上海港出现拥堵。


2、蝴蝶效应对市场形成冲击

班轮公司恣意舱位超配对班轮市场形成了重大的冲击。第一,导致中国出口商的货物无法按照贸易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实现交货;第二,舱位超配的出口重箱积压在港内,导致上海港排队进港的船舶密密麻麻,表明港口极度拥堵,出口箱装不上船,进口箱无法卸下,进而影响港口的正常运转;第三,班轮公司自己也被其“翅膀”的初始振动所产生的恶果所侵害,因为船舶不能按照船期表正常靠离码头,在锚地抛锚等待泊位延误船期,同时也浪费性地支出了大笔的船舶滞期成本。这种结果会进一步导致班轮公司提高运价或附加费,以弥补其因船期延误而增加的成本,从而导致班轮市场运营恶性循环。


以民法维度思考超配成因


由于中国《海商法》主流思想排斥民法对《海商法》的指导作用,所以《海商法》对于班轮运输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以及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均没有统一的认识。本文引用民法的思辨方法思考和分析舱位超配的成因及解决方法,或许是一种崭新的尝试。


1、违约泛滥,无人监管

中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将此条款适用于班轮运输合同,可以得出结论,班轮船期表具备了《合同法》第14条的要约条件。要约的具体内容为:第一,表明了具体的装船日期,有的船期表还明示了在卸货港的卸货日期;第二,班轮公司依法在上海航运交易所报备的运价也是本航次必须遵守的运价;第三,班轮公司在交通主管机关登记的提单是该航次必须签发的提单格式;第四,班轮公司是公共承运人,所以其船期表具有默示接受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的法律效力。由于中国班轮市场极少有人赞同并执行班轮船期表系班轮运输合同要约的观点,这就导致各方当事人在班轮市场上的所有行为均因缺乏合同依据而恣意妄为,不遵守运输合同的现象也就俯拾皆是了。


2、执法机构缺乏对航运联盟规制

学术界很多人认为中国《国际海运条例》的立法位阶太低,中国《反垄断法》又过于粗糙,难以具体应用到班轮市场,更无法规制航运联盟。这种观点的正确与否,本文不作评价,但笔者认为组织一个旨在解决《反垄断法》在班轮市场的应用理论研讨会还是有必要的。《航运交易公报》记者孙世杰载文披露美国司法部向多家班轮公司发出传票,旨在调查这些班轮公司及其航运联盟是否在跨太平洋航线占过大份额。中国反垄断机构应当向美国同行学习,尽快行动起来,管理好中国的班轮市场。


3、货主对超配违约行为缄默

对于班轮公司十几年前的甩货和今天的舱位超配行为,中国货主未见有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案例,对货物不能及时装船的乱象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也是促成班轮公司恣意舱位超配的主要原因之一。其实,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舱位超配不仅仅是违约行为,还可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是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诚然,一个孤立的托运人是无力与强大的航运联盟抗衡的,在班轮运输合同规范没有统一价值取向的今天,海事司法的天平能否倾向弱小的托运人还是一个未知数,但至少应当发出呐喊或者哀鸣,以唤起政府、司法以及行业内的重视,并寻求合法的解决途径。


破解舱位超配的两个选择


1、遵守合同,共同维护班轮市场法治化

班轮市场各方当事人均应对班轮运输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有统一的认识,并按照《合同法》倡导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和履行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运输合同中,班轮公司自觉远离舱位超配,托运人坚决抵制舱位超配;在履行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中,港口应对舱位超配严格把关,这些措施均可从合同角度遏制舱位超配的任性增长。


2、政府相关部门严格监管

虽然交通主管机关不是运输合同的监管机关,但对于与合同息息相关的运价报备和提单登记具有监管权。事实上,班轮公司极少按照报备运价向托运人收取海运费;关于班轮公司的舱位超配行为,货主亦可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其不正当的经营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亦可将班轮公司视为《反垄断法》第7条规范的专营专卖行业加以监管,督促班轮公司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综上所述,班轮公司的舱位超配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班轮市场疏于管理有很大关系。事实上,中国班轮市场距离中国《宪法》倡导的依法治国相距甚远,与班轮市场相关的政府、司法和各方当事人均应从力所能及的角度为班轮市场法治化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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