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6月1日起,集装箱超重不得装船、违者罚款或将负法律责任

分类:海运新闻 来源:维运网 时间:2020/05/25

由于集装箱超重会给船舶运输安全、港口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交通运输部修改《规则》,集装箱超重不得装船,将罚款并负法律责任。


日前,交通运输部以2020年第6号令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规则》),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各相关单位和人员更好地理解《规则》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现将《规则》出台的背景和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等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集装箱运输已经成为当前国际航运的重要方式,集装箱超载、重量不准确等情况时有发生,给人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此外,国际海事组织通过国际公约及其修正案的形式增加了集装箱重量验证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在前期履约过程中也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集装箱安全管理经验。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履行我国缔结加入的国际公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需要对《规则》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集装箱重量验证要求。按照《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集装箱载运货物时,不得超过其最大营运总质量;按照《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载货集装箱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均须对其实际重量进行验证。为此,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执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2条2015年修正案的通知》(交海发〔2016〕92号),对外贸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提出了要求,并取得了积极成效。《规则》新增的第四十七条中,明确了对拟交付船舶国际运输的集装箱进行重量验证中的托运人和承运人义务,要求托运人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对集装箱重量进行验证,承运人对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不得装船,将3年多的实践经验上升到部规章层面。

二是明确了重量验证的方法和允许的误差范围。《规则》规定可以通过整体称重法、累加计算法进行重量验证,并借鉴了欧盟、日本等航运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规定了托运人验证重量与实际误差不得超过5%且最大误差不超过1吨。如果超过,将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明确了集装箱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和较大误差的法律责任。集装箱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或者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误差较大,给船舶、码头设施及相关人员安全带来威胁。为此,《规则》对该类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最大营运总质量进行了解释说明。

关于VGM!托运人该注意什么?

在集装箱装载运输的环节里,对于托运人而言,还有很多需要注意和遵守的义务。根据现有规定,在船舶装载前,托运人应负责向海运承运人或码头代表提供载货每个集装箱的查核总重量——这里所说的托运人很显然指的是一个法人实体,指的是在海运提单或者海运单以及相关的运输文件上的托运人,或与航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的一方或者代表。如果托运人没有按时向承运人以及码头代表提供VGM(集装箱重量验证规则)信息,承运人以及码头代表有权拒绝装运。


总的来说,托运人要负责的事情大概有这些:


1、谁来提交VGM信息?托运人。

海运提单上的“托运人”是负责提供VGM给承运人的一方。每一个集装箱都需要在VGM截止期限提交VGM才能装载到船上。在VGM截止期限前不能提交VGM,集装箱不能装船。


2、VGM是否对散装货物有要求?不会

根据有关规定,码头有责任确保在最终确定装船计划之前拥有每个订舱的完整VGM信息。码头会收到托运人或海运承运人发送的VGM信息,因此需要具备接收EDI的设施或其他系统设备,确保信息能够及时进入系统。如果VGM信息是在港口监管下完成提交,码头则需要将信息发送给承运人。


在极个别的例子中,码头可能对已提交VGM信息的集装箱称重。如果二者有任何区别,会以码头选取的数值为最终结果。


3、谁来核实VGM数据的真实性?

主要靠发货人自身把关,船东一般不核实VGM数据准确性,但海事部门有权对数据质疑。


4、VGM有截止时间吗?

船公司有截止时间,由各个船公司自行制定。


5、未提交VGM或晚提交VGM风险?

如前所述,不提交,就运不了。


6、提交的VGM数据需要更改,怎么办?

在截止时间前,船公司允许修改;在截止时间后,允许修改,但船公司需要收费;在船舶靠泊前6小时,原则上不再接受更改。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今后海运在安全性上的要求也会持续增加。这项工作应该得到业内的普遍重视,毕竟,货物的安全是最重要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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