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高额费用?不妨听听法官两点建议

分类:海运百科 来源:宁波晚报 时间:2016/07/13

2016年7月11日“中国航海日”,宁波海事法院发布了5年来受案区域的海商海事白皮书。白皮书显示,在海事法院5年来受理的1075件一审海商海事案件中,案件类型集中分布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申请海事债权确权、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这4类案件上,其中占比最高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而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值得重点关注的是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高额费用问题,这个问题跟宁波的很多外贸出口公司都有关系。


高额滞箱费给出口方造成损失
“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高额费用的问题值得重点关注。”海事法院的新闻发言人称。

因货物长期滞留港口无人提货,船公司向托运人索赔港口堆存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纠纷这几年增长得比较快。这主要受国际经济形势不振的影响,国外买方有的倒闭、有的希望通过拖延压低货价,有的货物到港时被海关查验扣留、有的买方事先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等,都会造成集装箱货物长期滞港,产生大量费用。

在审理中还发现南亚一些国家的买方在贸易之初即存不良企图,通过长期不提货的方法造成海关拍卖货物,以便低价收购。这些均会给国内出口方带来损失。

外贸企业不妨听听法官两点建议
针对高额滞箱费的问题,海事法院的法官给出了两点建议。

第一,托运人应谨慎寻找无船承运人,了解其是否在我国交通运输部备案并缴纳保证金,仔细核对提单签发人落款与抬头是否一致,尽量要求使用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对国外收货人要求指定无船承运人的情况应保持高度警惕,应向承运方要求取得正本提单并仔细核对提单样式,要求载明自己为托运人,尽量不用提单以外的单证运输方式安排海上货物运输。”

“其次,外贸单位在与国外买方订立销售合同时,尽可能采用CIF条款并使用信用证结汇,要求签发指示提单。这些措施的好处在于,即使买方想违约不要货物,卖方也可以直接在信用证下收取货款;买方无法以记名提单收货人的名义进行报关,避免托运人安排退还或托运人重新转卖货物时存在障碍;同时还可避免在有些国家或地区,到港货物被当作破产买方的财产予以处理的风险。当收货人不提货的情况发生时,托运人应及早采取处置措施,防止目的港费用进一步增加,必要时需早下决心通知承运人弃货。作为承运人,须及时向托运人或其货运代理人通知无人提货的情况,提示费用增加的风险并征询对货物的处理意见;如果货方无反馈,也需依照法律规定对货物进行妥善处置,切实尽到减损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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