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落实备案 货运代理企业被处罚

分类:海运新闻 来源:福州晚报 时间:2017/12/06

      为保障货运物流渠道安全,从8月份开始,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联合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货运代理企业整治工作,督促货运代理企业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并进一步落实“2个100%”,即是否落实收交货物实名登记100%,开箱(包)验视100%。

      为巩固整治成果,近日,晋安道路运输管理所联合区交通综合执法支队第六大队、区治安大队和鼓山派出所,对前期督促整改的货运代理企业办理备案情况进行了回查。联合检查组检查了多家货运代理企业,发现5家货运代理企业仍未办理备案且在违规经营,第六大队的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处罚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罚款1000元,事后5家企业均已缴纳了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十五条规定,“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福建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应当要求寄件人如实、完整填写寄递详情单,核对身份信息,并逐件验视。寄递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物流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托运人、提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托运货物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加强货物交运前的检查工作,防止夹带、运输毒品;对货物托运、提取的单据,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发现寄递、夹带、运输毒品、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的,或者非法寄递、托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取证。”对未备案、未落实“2个100%”货运代理企业的处罚,也是提醒从事货物运输企业不要有侥幸心理,应立即备案并严格落实“两个100%”制度,避免财产损失,确保人员安全。


下一步,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还将继续开展联合行动,规范辖区物流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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