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虚假单证支付进口海运费逃汇案曝光!

分类:海运新闻 来源:中国外汇 时间:2017/10/30

本案是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上海分局”)流出项下外汇业务专项检查中查处的服务贸易典型违规案件,违规主体DX物流公司除自身虚构交易背景对外支付进口海运费外,还操控其子公司虚构交易对外支付进口海运费,性质恶劣。

案件线索

上海分局对服务贸易付汇业务开展非现场检查时发现,上海辖内2015年二季度服务贸易付汇出现异常,同比、环比均呈现大幅增长。经进一步分析,发现海运费对外付汇成倍增长,增量主要来自于DX物流公司和HH海运公司对外支付的进口海运费,且DX物流公司和HH海运公司交易对方均为香港GR公司和BU公司,遂锁定异常可疑线索,并将上述两家企业列为重点检查企业。


案情简介

检查发现,DX物流公司和HH海运公司对外支付进口海运费的一系列凭证资料存在明显可疑之处。一是HH海运公司系DX物流公司全资子公司,且香港GR公司和BU公司与DX物流公司属于同一企业集团旗下的关联企业。二是运输合同中进口海运费明显不合理,印度和巴西至中国上海的单位运费基本一致。三是DX物流公司和HH海运公司无法提供境内进口企业运输费银行转账流水、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


经进一步调查,DX物流公司和HH海运公司2015年1—7月向香港GR公司和BU公司支付的3500多万美元进口海运费系虚构交易,向银行提交的租船合约及运费发票均系伪造,实际并未发生真实的进口海运业务,其中,HH海运公司向香港GR公司和BU公司支付的964万美元进口海运费均由DX物流公司控制操作。


定性及处罚

DX物流公司和HH海运公司虚构交易背景对外支付进口海运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3〕30号)第四条“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的规定,属于逃汇行为。


鉴于HH海运公司虚构的进口海运业务均由DX物流公司控制并操作,故DX物流公司承担其子公司HH海运公司虚构交易背景对外支付进口海运费的全部责任。DX物流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上海分局依法对DX物流公司处以罚款207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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