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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海运百科 来源:维运网 时间:2016/03/31
报关单结构修改内容
1【删除】结汇证号/批准文号;
2【删除】结汇方式;
3【删除】用途/生产厂家;
4【删除】税费征收情况;
5【删除】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
6【删除】报关单打印日期/时间;
7【删除】报关员联系方式;
8【新增】[其他事项确认];
9【新增】贸易国(地区)、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10【调整】申报口岸-申报地海关;
11【调整】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12【调整】经营单位-收发货人;
13【调整】收货单位-消费使用单位;
14【调整】发货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15【调整】区内经营单位-收发货人;
16【调整】区内收货单位-消费使用单位;
17【调整】区内发货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18【调整】保税仓库或者出口监管仓库编码-保税/监管场所。
重点提示:出口相关
1、新增:
本栏目填报对外贸易中与境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所属的国家(地区)。
进口填报购自国,出口填报售予国。
2、填制要求调整项:
申报单位
许可证号
3、经营单位调整为收发货人:
· 编码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
· 外商企业委托: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使用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收发货人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一致。
4、发货单位调整为生产销售单位:
· 本栏目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或9位组织机构代码任一项。没有代码的应填报“NO”。
· 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加工企业”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减免税申请人”一致。
5、
6、
温馨提示:
海关总署于3月30日起采用最新的“进出口报关单”样式报关,新的报关单需要提供最终贸易国。另外,已经五证合一的企业需要提供18位代码。
新版样式请看这里!
新旧报关单变动对照明细
(资料来源于新浪博客,美设资讯,供外贸朋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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