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报关单如约而至,突发性问题大汇总,快来充电!

分类:海运百科 来源:维运网 时间:2016/03/31

报关单结构修改内容

1【删除】结汇证号/批准文号;

2【删除】结汇方式;

3【删除】用途/生产厂家;

4【删除】税费征收情况;

5【删除】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

6【删除】报关单打印日期/时间;

7【删除】报关员联系方式;

8【新增】[其他事项确认];

9【新增】贸易国(地区)、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10【调整】申报口岸-申报地海关;

11【调整】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12【调整】经营单位-收发货人;

13【调整】收货单位-消费使用单位;

14【调整】发货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15【调整】区内经营单位-收发货人;

16【调整】区内收货单位-消费使用单位;

17【调整】区内发货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18【调整】保税仓库或者出口监管仓库编码-保税/监管场所。


重点提示:出口相关

1、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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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填报对外贸易中与境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所属的国家(地区)。

进口填报购自国,出口填报售予国。


2、填制要求调整项:

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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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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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单位调整为收发货人:

· 编码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

· 外商企业委托: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使用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收发货人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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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货单位调整为生产销售单位:

· 本栏目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或9位组织机构代码任一项。没有代码的应填报“NO”。


· 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加工企业”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减免税申请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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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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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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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海关总署于3月30日起采用最新的“进出口报关单”样式报关,新的报关单需要提供最终贸易国。另外,已经五证合一的企业需要提供18位代码。


新版样式请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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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报关单变动对照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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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于新浪博客,美设资讯,供外贸朋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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