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买方拒收货物,出口企业该怎么办?

分类:航运观察 来源: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时间:2017/07/18

导言

遇到买方拒收货物的情况怎么办?不少出口企业会果断选择将货物转卖或退运,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此种措施虽好,但有些国家会有一些特殊海关政策来限制出口企业转卖或退运货物,一不小心企业还会丧失处理货物的权利导致货物全损。不仅如此,一些信用不良的买方也会利用本国特殊的海关政策,借机在海关罚没货物后再低价拍得。


那么,出口企业到底该如何规避这种风险呢?本文将通过一则真实案例,为出口企业规避买方拒收风险提供针对性意见建议。


基本案情

河北省一家出口企业A公司向土耳其买方B公司出运1票货物(橡胶管),交易金额为USD52000.00。双方约定支付方式为20%预付款,剩余货款见提单复印件支付。A公司于收到预付款USD10400.00后出运货物,但货物到港后买方未能按约定付款赎单,在与B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A公司向中国信保报损。

调查进展

接到A公司可损通知后,中国信保立即对案件展开了调查追讨。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最初均不能联系到B公司,中国信保立即委托当地律师对B公司进行了上门拜访,在与B公司会谈及施压后,B公司承认债务金额,但声称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暂无能力支付货款,B公司申请先行支付USD5,000.00后A公司放单,提货后每月支付USD5000.00直至货款支付完毕。

得到中国信保批复后,A公司同意了买方还款计划,但B公司仍迟迟不付款。综合以上情况,中国信保建议被保险人A公司可考虑将货物退运或转卖第三方。

按照土耳其海关政策规定,如需出口商转卖或退运货物,需提供原买方授权。在中国信保律师的要求下,B公司提供了书面“货物拒收声明”,与此同时,A公司也联系到了新买方,最终货物被成功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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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一)关注部分国家的特殊海关政策

出口企业在与买方交易之前,应对买方所在国别特殊的海关政策予以关注,以免在买方拒收货物时陷入困境。

以本案为例,土耳其海关规定清关期限为货物到港后45天内,如进口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货且没有申请延期,货物即被海关没收,被没收的货物将进入拍卖程序,且买方有优先拍得权利;同时,如无进口商同意,货物不能被转卖或退运。

除土耳其外,印度、巴西也有类似的海关规定,出口企业应予以关注。

(二)采取多种途径及时处理货物

买方拒收货物,出口企业应继续与买方保持良好沟通,同时积极寻求其他途径处理货物,必要时可要求买方支付部分货款后先行放单给买方。切记不要立刻与买方“反目”,威胁买方支付全部货款,以免买方直接“消失”,不配合出具“货物拒收声明”,导致货物不能被退运或转卖。

如出口企业不能在到港后45天内处理完货物,应及时指示买方申请延期提货,以争取更多时间。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多数情况下退运或转卖均需买方出具“货物拒收声明”,但买方已破产或正在清算的情况除外。

(三)及时报损并寻求专业处理意见

在与买方交易时,特别是首次交易,应根据实际情况妥善选择支付方式。尽管出口企业已十分谨慎,但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可能仍然会碰到一些不良买家会利用特殊海关政策,故意拒收货物并在海关没收货物后低价拍得的情况。

为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利益,建议出口企业要充分利用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使自身业务获得风险保障;投保后,如在业务进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买方拒收的情况,出口企业应及时向投保单位通报风险情况,以便其尽早介入,为出口企业提供专业的货物处理意见和建议,帮助出口企业有效止损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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