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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行业通知 来源:维运网 时间:2017/07/03
7月1日起取消13%增值税税率
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下列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
下列《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表格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
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上述表格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7月1日澳洲实施进口新政
澳大利亚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新的进口商品GST缴纳新政:
GST是商品及服务税(Good and Service Tax),当卖家在澳洲进行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等相关活动时,才需要缴纳GST,一般是销售额的10%。进口GST=(货物价值+海运费(20USD/CBM)+保险+关税)x 10%。其中,关税+税率(5%~10%,一般普通商品都是5%×货物价值)。
而截止今年7月1日,根据澳大利亚海关规定,澳大利亚消费者在购买价值低于1000美元的进口商品仍然不用缴纳GST,其中包括服装、书籍、电子设备和运动器材等产品。然而,新政实施后,在十二个月内澳大利亚营业额达75,000美元或以上的供应商将都需要注册和收取GST税。但是,这并不是表示营业额低于75000美元的卖家就不用缴纳GST税。
7月1日起印度出口增收GST
从7月1日起,除澳大利亚外,印度将就进出口印度的货物收取货物和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 Tax(GST))。
从7月1日起,印度将把其各种各样的本地服务税整合为货物和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 Tax(GST)),这个税收也将取代此前公布的印度服务税(Indian service tax)。
GST的收费标准将是进出口印度服务费用的18%,包括码头装卸费用,内陆运输费用等本地费用,GST也将取代此前15%的印度服务税。
7月1日起以色列货件必须使用新7位数邮编
以色列邮政宣布以色列的邮政编码将由5位数变更为7位数,自2017年7月1日起生效。该日起所有发往以色列的货物只接受7位数的邮政编码。
7月1日起台湾限制进出口集装箱重量
台湾以立法形式对进出口集装箱重量进行限定,自7月1日起执行。为避免拖车业者、船方及货方间产生争议,请严格遵守执行货柜限装载之限重。
7月1日起出口北美将收取低硫燃油附加费
马士基北美子公司Sealand透露,将于2017年第三季度收取低硫燃油附加费(LSS)。
据了解,该附加费适用于北美所有(包括波多黎各)排放控制区的装载港、卸货港和转运港。下表列出了Sealand每40GP与45HQ集装箱的低硫燃油附加费费用标准,而20尺小柜将收取40尺柜一半的费用。
OOCL调整中国出口至西哈努克和金边EIS费用
东方海外在此通知您,自2017年7月1日起,针对从中国出口至西哈努克和金边的货物所收取的箱体不平衡附加费(EIS)将调整为:
USD 100/20'Container 100美元/20英尺普通箱
USD 200/40'Container 200美元/40英尺普通箱
USD 200/40'High Cube Container 200美元/40英尺高箱
生效时间以开船日起算。付费方式为到付。
7月1日起,赫伯罗特将针对深圳港口征收迟申报VGM费用
赫伯罗特(Hapag-Lloyd)在官网发布了公告,从7月1日起,针对深圳港口(盐田,蛇口,大铲湾),如果在VGM截止时间之后才申报VGM,将会征收迟VGM费用,收费标准为:350人民币/柜。
7月1日起,东方海外所有从亚洲出口至澳大利亚运价将上调
OOCL发布澳大利亚航线运费调整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从亚洲出口至澳大利亚地区运价将按照相关幅度在原有合约基础上进行上调。
近期,海关都有哪些新政策、新规定?
7月起新增港澳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海关总署: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以及对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的修改(见附件3、4)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和附件2《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部分税号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适应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求,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海关总署日前发布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5号(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决定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该公告自7月1日起实施。 启用全国海关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扩大到全国口岸所有运输方式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全部章节商品。各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中心不再办理相关业务。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执行。 实施中国-新西兰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 中国与新西兰双方海关正式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新西兰海关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新西兰海关安全出口计划互认的安排》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新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简称“AEO企业”),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公告明确了AEO企业定义、享有的通关便利措施和海关申报事宜。 “互联网+海关”上线 6月30日,全国海关“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正式上线运行,9大类业务、60项具体事项可网上办理。 进一步简化经港澳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要求 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简化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香港或澳门中转货物的原产地管理。自2017年7月10日起,对于依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52号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的情形,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且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一致,海关不再要求进口人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如果海关未收到相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或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仍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实施共聚聚甲醛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2号决定自2017年6月30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税则号列:3907.1010和3907.1090)采用征收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海关总署就此发布公告,自2017年6月30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临时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39071010.10和390710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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