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正式发布

分类:航运观察 来源:海运网 时间:2017/03/29

  国新办今日就推进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表示,3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33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今天正式对外发布,这是继去年40个部门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后,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也标志着海关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迈入新的阶段。李国介绍了《合作备忘录》的相关情况:

  一、《合作备忘录》的特点

  一是部门协作力度大。


  备忘录联合了33个部门,覆盖全国省、市、县各行政层级,实现了纵横相间的协同联动,形成一个严密的信用管理网络。失信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动态更新,各有关部门即时纳入日常管理,真正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切实增强对失信企业的实际管控能力。

  二是联合惩戒措施实。


  备忘录立足于执法实际,针对失信企业的特点,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执法管理、市场准入、行业规范、社会认同等不同角度细化、量化出39条惩戒清单,涵盖工商、税务、质检、金融、环保、司法等多个重点领域,均具有较强的实践可操作性。

  三是惩戒对象范围宽。


  实施惩戒的对象,不仅包括了失信企业本身,同时拓展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增加对相关人员的惩戒,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失信企业“改头换面”,逃避惩罚,有助于加大企业失信成本,实现从源头上治理失信活动的目的。

  四是企业失信成本高。


  备忘录构建起了长效的协同共管机制,进出口企业一旦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则在全国海关乃至整个国家社会信用体系中都会被贴上标签,受到高强度的限制和约束。只有让企业因失信付出高昂的经济成本和经营代价,才能真正起到“不敢失信”、“不能失信”的威慑效果。

  二、联合惩戒的措施

  一是纳入黑名单类措施。比如,工商部门将有走私罪的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将符合条件的失信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海关总署、中央网信办利用中国网站定期公布失信企业信息等。

  二是影响信用评定类措施。比如,质检部门的不予适用A级及以上企业信用管理,或者直接列为信用D级管理;外汇管理部门的不予适用A类企业管理,或者直接列为C类企业管理等。

  三是加强审核、检查类措施。比如,发展改革、证券部门对发行公司(企业)债券、财政部门对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等从严审核;税务部门加强出口退税审核;海关、质检、环保等部门对失信企业提高查验率或监管频次等。

  四是限制性管理类措施。比如,公安部门阻止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境;国资委限制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成为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政部门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

  五是惩戒参考类措施。比如,商务部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进出口配额分配限制参考,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参考,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的融资、授信依据或参考等。

  李国还通报了海关参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惩戒的情况:

  今年以来,海关对税务、证监会、检验检疫、环保、财政、安监、交通运输等7个部门推送的黑名单企业实施了联合惩戒,下调了3家高级认证和33家一般认证企业的信用等级,限制228家企业申请成为认证企业,并将含上述企业在内的341家企业列为高风险企业或稽查重点对象,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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