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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行业通知 来源:南京海关 时间:2017/02/06
1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号(关于2017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乳酪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2017年1月5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国对原产于新西兰的12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截至2017年1月4日,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的乳酪(税则号列:04061000、04063000、04069000)进口申报数量已达到5669吨,超过2016年5585吨的特殊保障措施触发标准。海关总署决定自1月5日起对《协定》项下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乳酪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对于在途农产品的税率适用和其他有关事宜,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的规定执行。 2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号(关于2017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部分未浓缩乳及奶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2017年1月5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国对原产于新西兰的12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截至2017年1月4日,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的部分未浓缩乳及奶油(税则号列:04012000、04014000、04015000)进口申报数量已达到2062吨,超过2017年2017吨的特殊保障措施触发标准。海关总署决定自1月5日起对《协定》项下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部分未浓缩乳及奶油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对于在途农产品的税率适用和其他有关事宜,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的规定执行。 3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号 (关于2016年度自澳大利亚进口两大类农产品数量和2017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2017年1月6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6号,我国对自澳大利亚进口的两大类8个税号农产品(以下简称两大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管理措施。海关总署将2016年度两大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17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详见公告附件)。两大类农产品进口时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6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号 (关于2017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黄油和其他脂和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2017年1月1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国对原产于新西兰的12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截至2017年1月10日,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的黄油和其他脂和油(税则号列:04051000、04059000)进口申报数量已达到15387吨,超过2017年14582吨的特殊保障措施触发标准。海关总署决定自2017年1月11日起对《协定》项下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黄油和其他脂和油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在途农产品的税率适用和其他有关事宜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的规定执行。 5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号(关于2017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固状和浓缩非固状乳及奶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2017年1月12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国对原产于新西兰的12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至2017年1月11日,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的固状和浓缩非固状乳及奶油(税则号列:04021000、04022100、04022900、04029100)进口申报数量已达到149026吨,超过2017年147376吨的特殊保障措施触发标准。海关总署决定自2017年1月12日起对《协定》项下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固状和浓缩非固状乳及奶油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在途农产品的税率适用和其他有关事宜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的规定执行。 6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号 (关于进一步修订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公告有关内容的公告) (2017年1月15日起实施)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铁路离岛旅客纳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适用对象范围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7号),海关总署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规定(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号)有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年满16周岁的铁路离岛旅客凭个人离岛车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可在海南离岛免税店及其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离岛时凭火车票、购物凭证、身份证件等在海口火车站提取所购免税商品携带离岛。同一旅客在同一年度内乘飞机和乘火车免税购物合并计算,且不得超过离岛免税政策的额度限制规定。除以上调整内容外,离岛免税购物监管继续执行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公告和海关总署2016年第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7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7号 (关于实施偏二氯乙烯一氯乙烯共聚树脂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2017年1月20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对进口原产于日本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税则号列:3904.5000)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7年第3号公告明确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海关总署决定自2017年1月20日起,进口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临时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39045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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