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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海运新闻 来源:财政部官网 时间:2020/11/09
2020年11月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公告,发布了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税收规定。
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同时,公告也明确了税收规定实施中有关手续要求等。
公告链接: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011/t20201103_36160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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