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这些出口及货代企业被列入黑名单!什么是骗取出口退税罪?

分类:海运新闻 来源:维运网 时间:2020/07/19

此前,6月1日,协会公布了第三批黑名单,是关于“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共计19家。同时,深圳市税务局公布了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涉及公司。


国际货代企业黑名单

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共计1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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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官网公布

骗取出口退税

2020年5月以来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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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报送出口的货物退还其在国内各生产、流转环节按照税法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在国际贸易中是各国比较通行、普通接受的税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出口,提高本国出口货物竞争力,实现公平竞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什么是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而“其他欺骗手段”包括:(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三)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四)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立案标准

并不是说存在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就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而是骗取的出口退税数额达到较大的标准。根据《解释》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条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五万元。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有三个量刑档次:一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较大”的标准,上面已经提及,即五万以上。那么,“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如何界定呢?

《解释》第三条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三)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解释》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来源:维运网整理自搜航网、税与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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