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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船公司资讯 来源:OOCL东方海外香港及华南地区 时间:2020/05/18
接深圳海事局危防处最新通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统一要求自2020年4月13日起,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在深圳所有港口(蛇口、大铲、盐田)进出港及中转时均须提交货报。
新规已经实施一月有余,您是否清楚具体操作?
具体要求如下:
一、增加的货报类型
1.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时增加货报;
2.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中转时增加货报 (包括中转进及中转出)
二、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要求
申报人:
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申报人需持有或委托持有危险品货报资质的代理,方可进行申报。
(除上述四个主体外,若委托其他第三方申报需提供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进港货报提交资料(包括中转进及中转出):
1.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2.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3.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出港货报提交资料(本地出口):
1.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2.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3.装运下列污染危害性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
(1)使用集装箱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需提供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签发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需提供符合规定的包装检验合格证明;
(3)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4)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5)托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污染危害性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
(6)按规定满足相应条件,可降低运输条件的,应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
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三、针对进出口货物(包括中转)申报的时间要求:
进口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须在货物到港前72小时,出口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须在船到港前36小时向海事局完成货报并提交《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至船舶代理公司。如不提供或延迟提供将导致该票货物无法卸柜,相关的后果和费用需由货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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