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肆虐,无人提货/弃货风险激增,出口商怎么办?对策来了!
分类:航运观察
来源:维运网
时间:2020/07/17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已对国际贸易行为以及中国进出口企业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如今,目的港现无人提货、买家弃货的现象频频出现。。
国外进口商一旦弃货或拒绝提货,不仅会导致出口商承担大额的运费、滞港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同时也会导致出口货物退运或者大幅贬值,因此在国外进口商无人提货或弃货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权益也是出口商的重点关注事项。
1、考虑到不同国家、不同产品对于弃货的处理方法和要求不尽相同,因此,出口商一旦获悉国外进口商确认弃货或承运人反馈无人提货,应当第一时间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目的港当地弃货操作的时限及流程,避免货物因滞港时间过长被目的国海关拍卖;2、出口商需快速做好减损预案,附条件放货、降价、转卖等等都是无人提货、弃货情况下有效货物处理方案;3、若在目的港无法实现货物转卖,出口商只能根据货物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退运,对于货值比较低的业务,考虑退运的成本和收益,出口商可选择不做退运处理,但需要面临货物全损且难以追偿的后果。
国内出口商要尽可能与国外进口商签订书面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对国外进口商的主体做初步尽调,对新设立的贸易公司或以离岸公司作为买方保持高度警惕;修改付款条款,由赊销条款修改为要求客户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以减少客户在目的港不提货的可能性;除非客户所在地国家有明确规定,尽可能不要签发记名提单,要求承运人签发指示提单;在合同中界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并且约定各种情形的责任分;对于发货前已获悉国外进口国已出台限制进口的相关政策,出口商应当在发货前与国外进口商沟通相关出口货物的应急处理预案,建议与买方沟通调整货款的支付条件,采用大比例甚至全额付款再发货的形式,或调整交货的国别或地区,以此规避买方以东道国限制进口为由而弃货带来的损失。对于相关货物发货后才获悉国外进口国政策调整的情况,出口商应对在第一时间采用书面形式向国外进口商确认是否可以正常提货,若国外进口商明确可正常提货的,出口商应将相关回复材料留档存储作为后续出现争议或纠纷的重要证据;而对于国外进口商明确表态弃货或无法提货的情况,出口商应当及时与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取得联系,寻求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的帮助,同时迅速了解航线周边国别的相关贸易政策,寻找核实的买方主体,做到最大限度的减损,保障自身的根本利益。选择信誉好的客户合作,并与客户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确保客户能够充分了解当前疫情的影响和政府的控制举措,降低国外进口商对于疫情影响的疑虑,并在发货前对客户是否按合同约定提货做好最后确认工作;在发货前充分做好资信调查工作,梳理合作买方所在国别在疫情阶段出台的相关检疫和海关检验政策,避免买方因清关难度增高而无人提货或弃货;选用合适的贸易条款和预付款比例,特别对于出口货值比较低的货物,考虑弃货后的退运收益成本比,出口商应当尽量避免采用DDU或者DDP贸易术语,而对于货值高的情况,为了确保自身的利益,建议出口商要求对方预付一定比例货款再发货;实时跟踪目的港口的滞港费、服务费等费用的波动情况,防止费用升高,导致客户弃货。
资料来源:本文整编自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