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天津港堆场垄断案6家企业被实名曝光,预计罚款超5000万!

分类:海运新闻 来源:今晚报、北方网 时间:2018/07/04

今天上午,市发展改革委对外通报了天津港堆场垄断案。6家企业被实名曝光。


据介绍,2018年6月6日至8日,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一个多月摸排所掌握的线索,对天津振华国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天津中外运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胜狮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振华海晶物流有限公司、金狮五矿国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博达集团有限公司6家公司开展反垄断突袭调查,案情取得重大突破,发现包括上述6家公司在内的天津23家堆场(部分堆场已股权变更、不再存续或不再营业)存在达成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收取集装箱装卸综合附加费和卸车费的违法问题。随后,市发展改革委又陆续向其他涉案单位发出调查通知书,进行了反垄断执法。

调查发现,2010年底至今,天津振华国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外运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胜狮物流(天津)有限公司等23家堆场多次通过聚会、聚餐、电话沟通、邮件联络、签订倡议书等方式增设集装箱装卸综合附加费和卸车费,统一收费标准并多次进行统一调整,时间长达近8年,其中综合附加费收费标准经多次统一调整后,由最初的每20尺箱15元、每40尺箱30元,调整为每20尺箱40元、每40尺箱80元;卸车费收费标准经多次统一调整后由最初的每立方米吨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吨8元,以上情况均已取得确凿证据。


截至目前,市发展改革委已出动206人次参与此案调查,面对调查人员掌握的翔实证据和反垄断法律法规政策宣讲,所有涉案企业对违法事实均予以承认,部分企业已从6月22日起主动停止收取综合附加费和卸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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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认为,天津振华国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外运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胜狮物流(天津)有限公司等23家天津口岸堆场作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串谋协商,以协议形式对依法应实行市场调节的综合附加费和卸车费进行固定,排除限制了天津港堆场服务市场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此案涉案企业众多,持续时间长达8年,涉案金额巨大,对市场破坏严重,造成天津港绝大多数堆场均跟随收取这两项费用,成为各堆场经营中的收费惯例,增加了进出口企业物流成本。


下一步,市发展改革委将对涉案企业进行严肃处理,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对违法企业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预计处罚金额将达5000万元以上。市发展改革委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反垄断执法和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竞争、降低效率的各种垄断违法行为,营造天津港规范有序、公平竞争、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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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出台《天津市港口价格行为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和《关于全市港口经营者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提醒告诫函》。《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据了解,天津市出台的港口价格行为规则属于全国首创,在兄弟省市中尚无先例。


《规则》规定了港口经营者的定价规则和相关义务。指出,港口收费的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港口经营者自主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时,要充分考虑用户承受能力,至少于执行前1个月对外公布,并采取书面、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通知用户,确保用户周知。港口经营者应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明码标价。港口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计价单位等。《规则》共列举五条三十四款禁止性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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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者违反本规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比如,港口经营者有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规则》的出台,要求港口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规范自身价格行为,执行明码标价收费公示政策,切实杜绝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等垄断行为,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港口行业相关协会要密切关注行业价格动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有序竞争,维护行业正常价格秩序;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强化行业主管责任,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各方面要共同推动《天津市港口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实施工作,为营造天津港口良好营商环境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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