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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海运新闻 来源:经济日报 时间:2018/06/28
6月26日讯,昨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对深圳4家拖轮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指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18年6月11日对深圳盐田拖轮有限公司、深圳联达拖轮有限公司、深圳赤湾拖轮有限公司、深圳市大铲湾拖轮有限公司等4家拖轮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4家拖轮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4%的罚款,合计罚款1285.76万元。具体罚款金额为:
深圳盐田拖轮有限公司被罚5,753,549元;
深圳联达拖轮有限公司被罚3,967,237元;
深圳赤湾拖轮有限公司被罚2,447,201元;
深圳市大铲湾拖轮有限公司被罚689,651元。
调查证据显示,4家拖轮公司至少自2010年以来,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会议,一方面就拖轮收费总体走势进行沟通,保持价格总体走势基本一致;另一方面就个别船公司的拖轮收费问题进行沟通,保持谈判策略基本一致。
决定书指出,4家拖轮公司就拖轮收费事宜进行沟通,在此基础上保持价格行为的基本一致,限制了各拖轮公司之间的竞争,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考虑到4家拖轮公司主要就价格总体走势进行沟通,较少涉及具体船公司的拖轮费率;拖轮费用在港口使费中所占比例较小,对港口之间竞争损害较为有限等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4家拖轮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4%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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