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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海运百科 来源:马士基航运 时间:2018/05/24
尊敬的客户:
您好! 如我们此前发布的客户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56 号 调整了舱单规定, 此公告将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在过去的几个月里,马士基航运与中国海关相关部门紧密沟通,不断评估舱单调整对业务 的影响。我们希望向您更新舱单规定的最新进展,请参阅以下更新的客户须知。
一、问题:请问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意味着什么?
解答:对进口至中国大陆的货物、经中国大陆港口国际中转的货物以及中国大陆出口的货物, 自2018年6月1日起,必须按照中国海关新舱单的要求将货物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通过电子方 式发送。如果必填的数据项缺失,海关将不予接收。
二、问题:请问经中国大陆港口国际中转的货物舱单怎样申报?
解答: 按照中国海关要求,经中国大陆港口国际中转的货物应提交原始舱单,即数据项要求与 进口货物相同。客户需提交完整和准确的船运指示信息。具体的船运指示(SI)截止时间请参照 各出口国当地马士基航运的通知。
三、问题:请问对近洋和远洋航线的货物,发送舱单的时限要求是否相同?
解答: 对于近洋和远洋航线的货物而言,发送舱单的时限要求是一样的,即货物的完整、准确 的舱单数据必须在装船前 24 小时前通过电子方式发送给中国海关。
四、问题: 我的货物是 2018 年 6 月 1 日前装船,将于 2018 年 6 月 1 日后到达中国,请问舱单怎么发送?
解答: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必须按照中国海关新舱单的要求将货物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 通过电子方式发送。如果必填的数据项缺失,海关将不予接收。与海关此次调整前的舱单要求 相比较,对进口至中国大陆的货物和经中国大陆港口国际中转的货物而言,客户将需要在船运 指示中新增并提交以下数据项的信息:
发货人代码 (为必填项)
发货人的电话号码(为必填项)
发货人的AEO 企业编码(为选填项): AEO的意思是经认证的经营者
收货人名称(必填项;如果收货人为凭指令确定收货人即TO ORDER,这里必须填写 TO ORDER)
收货人代码(仅在有收货人时填写;当收货人为TO ORDER,这里无需填写信息。)
收货人的电话号码(仅在有收货人时填写;当收货人为TO ORDER,这里无需填写信息。)
收货人的具体联络人姓名(仅在有收货人时填写;当收货人为TO ORDER,这里无需填写信 息。)
收货人的具体联络人电话(仅在有收货人时填写;当收货人为TO ORDER,这里无需填写信 息。)
收货人的AEO 企业编码(选填项) :AEO的意思是经认证的经营者
通知方的代码 ( 当收货人为 TO ORDER,此项为必填)
通知方的电话号码 ( 当收货人为 TO ORDER,此项为必填)
五、问题: 对进口到中国大陆的货物,请问马士基航运对船运指示(SI)截止时间是怎么要求的?
解答:对进口到中国大陆的货物而言,马士基航运通常要求在船舶预计抵达装货港前的四十小 时以前,客户需提交完整和准确的船运指示信息。具体的船运指示(SI)截止时间请参照各出口 国当地马士基航运的通知。
六、问题: 请问在船运指示( SI)中,客户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填写收、发货人的企业代码吗?
解答:中国海关已经颁布了明确、具体的企业代码填写格式。以下为我们列举的几个例子。请 您注意务必填写符号“+”。由于海关系统将空格自动识别为代码,请您确保您填写的代码不包 含任何空格。
当收货人为中国大陆的企业时, 船运指示(SI)中的收货人代码需提供 USCI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中国海关要求的填制格式为: USCI+代码。
例如:USCI+91310000X072065389
当发货人为丹麦企业时, 船运指示(SI)中需填写 CVR-NUMBER 或者 P-NUMBER。中国海 关要求的填制格式分别为:CVR-NUMBER+代码; P-NUMBER+代码
例如 : CVR-NUMBER+22756214
当收、发货人是自然人,船运指示(SI)中需填写该自然人的中国身份证号或者护照号,中 国海关要求的填制格式分别为: ID+身份证号码; PASSPORT+护照号码
例如:ID+111111111111111111
如收、发货人企业所属的国家或地区未列在中国海关颁布的《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中, 船 运指示(SI)中需填写该企业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定企业注册代码。中国海关要求的填制 格式为:9999+注册代码
七、问题:请问在船运指示(SI)中,客户需要按照什么格式填写 AEO 企业编码?
解答: 当客户填写 AEO 企业编码时,应按照中国海关要求的填制格式,即:国别代码+AEO 企 业编码。国别代码请参照中国海关颁布的《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
例如:CN+1234567890 ;NZ+1234
八、问题:在 A o/b Z 或者 A c/o Z 这两种情形中,请问客户应如何提供企业代码?
解答: 客户应提供物权方的企业代码。
例如:在 A o/b Z 情形中, 客户应提供 Z 企业的代码;在 A c/o Z 情形中,客户应提供 A 企业的 代码。
九、问题: 请问散货的舱单申报与之前有什么变化?
解答: 此次新舱单调整后,客户将需要在船运指示中新增数据项的信息,详见第四问题的解答。具体的船运指示(SI)截止时间请参照各出口国当地马士基航运的通知。
感谢您一直以来给予马士基航运的支持。我们将及时为您更新舱单规定的进展情况。如您 有任何疑问或希望了解更多信息,敬请联系马士基航运在您当地的客服人员或销售代表。您可登陆 www.maerskline.com 以获取当地马士基航运办公室的联系方式。
顺颂商祺!
马士基航运大中华区
2018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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