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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行业通知 来源:维运网 时间:2018/04/27
从税率到手续,都有一定调整,请一定注意!
官方公告:财政部4月4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地址: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377945/content.html 5月1日起: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解读一下: 出口退税率随增值税率同步下调,5月1日-7月31日为新旧税率的过渡期。 2018年7月31日及之前出口的货物劳务 原退税率为17%,取得17%税率的专用发票的,按17%的退税率申请退税;取得16%税率的专用发票的,按16%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原退税率为11%的货物劳务,取得11%税率的专用发票,按11%的退税率申请退税;取得10%税率的专用发票,按10%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其他退税率(15%、13%、9%、6%、5%)不受影响。 2018年8月1日及之后出口的货物劳务 原退税率为17%的货物劳务,取得17%、16%税率的专用发票,统一按16%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原退税率为11%的货物劳务,取得11%、10%税率的专用发票,统一按10%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举个例子:外贸企业A在3月向工厂采购了一批货物,当时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如果在7月31日前报关出口,则按17%退税;如果A在8月份才出口这批货物,那么只能退16%。5月1日之后,原则上工厂只能开出按照新增值税率的发票,那么届时退税也是按照新税率的来。 官方公告:国家税务总局4月19日发布的《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地址: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411502/content.html 这则公告也是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简要速读一下: 1. 取消出口退(免)税预申报; 2. 取消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 取消报送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4. 取消报送《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5. 取消报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凭证及资料; 6. 简化了《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7. 简化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流程及报表; 8. 明确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的要求,启用《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 9. 明确了申报出口退(免)税需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三种情形; 10. 明确重新评定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的要求和流程; 11. 明确了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提供的资料,启用《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 12. 规定了《废止文件、条款目录》。 看起来是不是简单多了?然而实际上,5月1日以后,出口企业需格外留意出口退税申报数据的准确性! 官方公告:国家税务总局4月1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8B版的通知》 地址: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397761/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退税率文库进行了调整,各出口企业从2018年5月1日0:00起须使用最新出口退税率文库(2018B版)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一句话:税务局会发最新的,不懂的找本地税务局。 官方公告:国家税务总局4月22日发布的《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地址: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414319/content.html 5月1日之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且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简易计税的政策。 如果从一般纳税人转成小规模纳税人,此前的出口退税怎么办? 公告中明确了,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该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下期起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举个例子:B出口企业(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于2018年5月10日向税务机关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公告》第一条规定,B企业在2018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18年5月31日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转登记后仍可按现行规定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该企业在2018年6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18年6月1日后),改为适用免税政策,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焦点视界,维运网整理汇编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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