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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海运新闻 来源:维运网 时间:2023/10/10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处理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且及时改正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 (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后3个自然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500万元以下的。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检验检疫业务适用主动披露的情形及条件.doc 2.主动披露报告表.doc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8日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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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17968/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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