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雾霾天停止作业 货主损失7800万

分类:航运观察 来源:财新网 时间:2017/04/17

       2016年末的两场重污染天气期间天津港封港、停止作业,集装箱矿产品严重滞港,最终导致进口商遭受7800万滞箱费等损失。记者近日获得的一份天津市口岸办会议纪要透露上述信息。

  口岸办在会议纪要中称,2016年12月中旬到2017年1月初,由于天津地区雾霾天气严重,天津市人民政府下达指令,停止天津港散货码头和集装箱矿产品卸货堆场所有掏箱及提货的业务操作、车辆单双号限行。停止作业时间为2016年12月16日20点至22日24点、2016年12月31日8点至2017年1月2日12点。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2016年12月16日,天津港要求已经在港的散杂货船停止一切卸船,倒运作业。即将到港的散杂货船停止一切靠港,卸船作业。散杂货仓库停止一切入库、出库装车等作业。集装箱散杂货物到港后,集中查验场地停止拆箱、取样作业。集装箱散杂货物堆存仓库,停止出库装车工作。

  口岸办在会议纪要中称,在这两个时间段,港口封航共影响集装箱船舶动态296个,导致天津港集装箱有色矿集中到港、集中卸船,船舶压港严重。业内人士称,任何船舶到港口,先要到锚地等通知再靠岸。影响集装箱船舶动态296个,意味着有296艘船只能在锚地等待,无法靠岸,也卸不了集装箱。

  另外,进口的矿产品主要是锰矿和铬矿,受北方冬天寒冷天气影响,冻箱严重,作业困难,也降低了作业效率。

  口岸办称,因为以上诸多不可抗力因素,产生了巨额的滞箱费、滞纳金、港口转栈费、堆存费等费用。

  巨额滞箱费未获减免

  业内人士介绍,每个船公司都会给货主租用集装箱提供一个空档期,该期间内不收取任何费用,即免箱期。各家船公司免箱期不一样,有8天,14天,21天等等。免箱期是从船舶到港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到港不是指靠泊,而是到锚地即开始计入免箱期。货主使用集装箱超出免箱期,需向船公司缴纳滞箱费。

  而集装箱到港四天以后,如果集装箱还在码头滞留,就会产生转栈费。集装箱到港10天还未被提走,则会产生搬移费。转栈费和搬移费由货主向港口缴纳。

  口岸办称,据货代公司初步统计,2017年1月初至2月底,共到港进口集装箱矿产品3.2万标箱,其中已掏箱完毕2.7万标箱,约合67.5万吨;未掏箱0.5万标箱,约合12.5万吨。

  其中,已掏箱的矿产品大约产生滞箱费7000余万元,转栈费、搬移费800余万元。造成进口矿产品成本每吨增加115元,按照当前平均货值1500元/吨的价格计算,增加了货物成本总额的7.7%。

  知情人士称,本次因滞箱费受损失的有贸易商,大型钢铁企业,矿产公司等。譬如,太原钢铁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损失滞箱费200多万,广西大锰锰业集团有限公司损失滞箱费700多万,陕西震旦纪金属矿业有限公司损失滞箱费几十万,宁波银亿矿业有限公司损失滞箱费约20万。

  “这次损失对大家影响都很大,有的损失甚至会抵消掉公司去年全年的利润,等于2016年一年白干。”上述人士称,众多进口商认为企业本身经营压力就很大,无法接受巨额滞箱费损失,希望政府出面协调船公司和天津港方面以获得减免。天津市口岸办于2017年3月8日组织进口商,货代,船公司,天津港集团等召开了座谈会,于会后发出上述会议纪要。

  口岸办在会议纪要中称,请各船舶公司视情延长集装箱免箱期至35天,延长后产生的滞箱费,按照船舶公司自定阶梯价格的初始收费标准核收。同时,请减免目前因滞箱费未交所产生的滞纳金。请天津港集团视情减免转栈费和搬移费。

  上述知情人士称,目前船舶公司并未对滞箱费做出减免,天津港也未对转栈费和搬移费做出减免。

  责任认定仍存争议

  财新记者联系数家参会的受损货主,均确认滞箱费尚未减免,而在各方费用承担比例方面,也出现分歧。

  太原钢铁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太钢)相关负责人对财新记者说,太钢进口的一批铬矿在该事件中受到影响,产生滞箱费200多万,涉及多家船公司。目前滞箱费已经由合作的货代垫付,船公司方面对滞箱费减免仍无说法。

  “口岸办协调开会,也没有下最终结论,只是说请各自承担一部分,但最终怎么弄,现在是停滞状态,没有定论。”

  太钢称由于前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专门派人数次前往港口协调供应商、客户、货代,否则损失远大于200多万。“即便如此,这损失也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了较大影响。虽然货代公司还没有开始找企业索赔,但这是迟早的事情。”

  该负责人称,太钢要支付该笔滞箱费,需要明确费用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当时各方有没有采取积极措施控制损失,还是任由费用发展,不顾企业利益。即使太钢认为应当支付,也需要收到完整的依据和支持材料。“不可抗力也需要政府机关出具证明,但是现在没有任何机构出具证明,因此是不是属于不可抗力也是不确定的。”

  该负责人认为,目前滞箱费产生的原因不清,责任划分不明。“可能说主要原因是雾霾,但是也有港口拥堵,港口操作没有系统应对机制的原因。口岸办的会议纪要也没有明确划分责任,划定清楚以后根据政府的责任认定,该承担就承担,但是如果没有的话,各家都扯皮。”

  广西大锰锰业相关负责人颜先生称,该公司在南非矿山生产的锰矿由集装箱运回时,在天津港受到影响,产生巨额滞箱费700多万。该批矿产品的承运人为马士基航运。“马士基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任何文件,明确表示这次事件他们会采取什么措施,比如说延长免箱期或者给我们任何减免的政策。”

  颜先生称,大锰锰业已经缴纳滞箱费,因为如果不缴纳的话,无法将集装箱还回船公司,滞箱费将继续增加。“这件事肯定还没过去,”颜先生称大锰锰业的调查表明,该次事件不全部由雾霾这一系列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马士基公司的行为也是造成巨额滞箱费的原因之一,大锰锰业将与马士基协商解决滞箱费问题。

  陕西震旦纪金属矿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张女士称,震旦纪在此次事件中有大约一万吨的锰矿受到影响,产生几十万的滞箱费。目前货物已经掏箱完毕,滞箱费已经固定,正在等待船公司回复是否能够将免箱期延长,以减少损失。

  张女士认为,该次雾霾事件应作为一次特殊情况处理,而非认定为不可抗力。“2015年天津港大爆炸的时候,就是将免箱期延长到了35天。”张女士还称,该次滞箱费的产生,与港口的作业速度有关,因此不能完全由货主承担滞箱费。

  制度尚待建立

  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港口业务室分析员谢文卿表示,由于滞箱费的合同是标注在提单背面的格式合同,法律效力较弱。在理赔大笔金额的滞箱费时,比较可行的方法仍然是几方协商解决,并非一定要全额赔付或者拖着不赔付。

  谢文卿表示,天津港需要建立协商机制,让货主和船公司能够尽快协商解决滞箱费以及其他航运贸易方面的纠纷。“协商一方面是解决目前的问题,还可探讨设置滞箱费上限。”

  谢文卿称,已有很多学者提出设置滞箱费上限的建议。“这样对双方都有好处,船公司达到了督促货主和代理及时还箱的目的,对货主和代理来说也不至于发生如此大金额的滞箱费,造成无法解决的纠纷。”

  陕西震旦纪相关负责人张女士称,由于近年来津京冀地区雾霾多发,担心未来雾霾仍可能影响天津港作业。“以后雾霾影响肯定要做为一个参考因素,集装箱的成本肯定要增加。”

  “我们也担心以后会发生同样的问题,”上述太钢相关负责人称:“以后要有应急机制解决滞箱费问题。不管是政府出面,或者其他机构出面,大家要有个规则,怎么处理,程序是什么。现在一切都很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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