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C|关于加强VGM准确申报的规定

分类:船公司资讯 来源:海丰集运宁波 时间:2020/06/11

为保障集装箱作业和运输安全,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明确自202061起,将对不按规定进行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关于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的规定

        拟交付船舶国际运输的载货集装箱,其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船舶运输前,采取整体称重法或者累加计算法对集装箱的重量进行验证,确保集装箱的验证重量不超过其标称的最大营运总质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不超过5%且最大误差不超过1吨,并在运输单据上注明验证重量、验证方法和验证声明等验证信息,提供给承运人、港口经营人。
        采取累加计算法的托运人,应当制定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重量验证程序,并按照程序进行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
        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承运人不得装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七条


处罚依据

        违反本规则,在船舶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或者1吨的;

(二)承运人载运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六条


为确保海上运输安全,我司即日起将强对实际货重和VGM信息的管控,对违反规定VGM错报、瞒报的客户,我司将保留向责任方进行索赔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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