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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海运新闻 来源:维运网 时间:2019/05/15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根据公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接受有关利益主体申请,并在对有关申请逐一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商品排除出对美加征关税范围,并制定公布排除清单。
对排除清单内商品,自排除清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相关进口企业应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对排除清单公布前已经停止或已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已加征关税不予退还。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试行办法见附件。
附件: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试行办法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维运网整理汇编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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