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物流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规范和精简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电子数据申报要求,其中,针对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在境内沿海港口之间调运其周转空箱及租用空箱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只需向调出地海关申报沿海空箱调运申报单电子数据,无需再向调入地海关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7号
(关于进一步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
二、关于简化进出境船舶境内续驶申报
三、关于调整境内沿海港口空箱调运申报
四、关于推行进出境运输工具电子结关
五、关于简化短途定期客运航线船舶申报
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 1.海关总署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申报时限的规定.doc
海关总署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