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外贸货代圈热传着一条消息:所有出境货物的木质包装都要加施IPPC标识。查阅海关总署,并未发现下图所述通知,据传是海关内部执行通知,已经有出口企业遇到查验并要求按该说明操作。请外贸货代朋友们务必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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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通知内容如下:
近期总署陆续收到多个国家或地区关于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通报,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
未加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规定的标识;
已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但仍被国外检出活体有害生物。
为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本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检疫要求,避免企业遭受经济损失,根据《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的检疫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
二、各海关对出境货物进行查验时,一并对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进行抽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境。
事实上,国家对木质货物及包装一直有相关要求。虽然消息的渠道为非官方公告,不过也是有理可依的。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检测设备达不到要求的; (二)除害处理达不到规定温度、剂量、时间等技术指标的; (三)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库管理不规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风险的; (四)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五)木质包装除害处理、销售等情况不清的; (六)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质量记录不健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的; (八)其他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第十四条 因标识加施企业方面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因第十三条的原因,在国外遭除害处理、销毁或者退货的; (二)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加施标识的; (三)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重要提醒:
对我国出口的出口木箱包装物进行熏蒸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及澳大利亚,其中对美、加必须出具官方熏蒸证书(否则要么到港补办熏蒸(费用是天价),要么销毁货物)。
出口木质包装通常分为熏蒸和免熏蒸两种类型。
其中以实木为材料的需要经过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认证的熏蒸处理才能出口;以OSB板、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合成板、再生板等经过高温高压处理的材料则不需要熏蒸,可免熏蒸直接出口。
免熏蒸木箱,如果是实木的必须要出具商检局的熏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