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家化工公司价值42万元的化工品到达印度蒙德拉港后,因货代公司连环欠费纠纷遭“扣单”,货物在高温下面临变质风险。
事件的起因是一家化工公司委托甲公司,从上海港运输相关化工品至印度,甲公司另委托乙公司办理该票货物的订舱事宜。但在货物抵达目的地后,乙公司一直未交付正本提单,导致印度当地收货人无法提货。甲公司遂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乙公司交付涉案正本提单。
上海海事法院立案后启动快速通道,承办法官发现,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欠付了乙公司包括本票货物在内的多笔费用。两家之间有协议约定,如果甲公司欠付业务费用,乙公司可以扣留其他货物的相关单据,所以乙公司作出了“扣单”行为。
由于印度高温环境不利于化工品存放,化工公司担心货物损坏导致潜在客户流失,因此在已向甲公司支付了该单货物费用的前提下,愿意再向乙公司支付该单货物相关费用。但乙公司“扣单”目的是让甲公司结清所有欠付费用,不愿做出让步。
在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诉求后,承办法官仔细研判相关合同条款的法律性质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随即和乙公司取得联系,对合同条款的效力、“扣单”行为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指出此前的运费拖欠与这一单运输并不能混为一谈。“你们公司‘扣单’应仅限于针对这单货物拖欠的业务费用,否则存在法律风险。化工公司是被卷入你们两家的纠纷中,现在他们很有诚意,大家坐下来好好谈,肯定比一直僵持要好。”
在承办法官的积极调解下,化工公司、甲公司、乙公司之间签署了三方协议。化工公司提前结清与甲公司在本单之外的其他业务费用,以帮助甲公司暂时度过经济困境。乙公司收到应收费用,当即交付提单,印度收货人及时提取了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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