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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海运百科 来源:青岛海关12360热线 时间:2017/09/14
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手机属于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范围,所以进境时是需要向海关申报并全额缴税的。
“自用”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等。
“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温馨提醒:个人携带1台以上的,更要主动向海关申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海关总署2010年43号公告规定,个人寄自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总价值不能超过800元人民币,寄自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总价值不能超过1000元人民币。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因此,个人邮寄单部自用的iPhone8,虽然价值超过1000(800)元,但按照单件不可分割原则,经海关审核,是可以缴税进境的。如果同时邮寄两部及以上的,那就只能按照货物进行报关或者办理退运手续。
怎样计算缴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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